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行为人的基本信息;(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四)生态环境损害现状和处置的基本情况;(五)与生态环境损害事项有关的其他内容。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结论。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