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六条有效相关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同时收集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的证据,相关证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