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为妇女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和支持妇女在岗提升专业技术技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按照规定开展打击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