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企业、行业协会、工会可以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和相关待遇开展集体协商,依法合理确定假期时间和工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标准。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订单完成时长、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