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第三十条有效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布、传播限制或者歧视妇女的招工、招聘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