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布、传播限制或者歧视妇女的招工、招聘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