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支持妇女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零就业家庭有登记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劳动者的,应当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优先确保其就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