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参与第十二条有效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参与集体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女职工参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