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参与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班子成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各区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担任镇、街道正职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