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妇女联合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