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女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参与集体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女职工参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