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