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的进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农业、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国土、房屋、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