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并且进行工作安排;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
(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