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八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可以通过交流互访、举办展览、交换档案复制件等方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开展国际档案交流合作应当遵守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