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可以通过交流互访、举办展览、交换档案复制件等方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开展国际档案交流合作应当遵守外事工作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