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促进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