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七条有效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