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完成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并向相关档案馆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