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规模应当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并按照有关规定预留拓展空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