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国家档案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对相关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应档案的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建设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专题数据库,加强相关档案的编研和利用,为重大活动开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