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应当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定期向县、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鼓励村民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易腐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符合标准的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易腐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