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定期向县、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鼓励村民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易腐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符合标准的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易腐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