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窃、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五)将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等混入农村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