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

(五)将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等混入农村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