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环保、资源节约优先,科学确定航道开发强度,合理布局水上接收设施或者水上服务区,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减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护通航与生态系统的和谐统一。

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采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标准,逐步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应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