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承担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的事务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