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承担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的事务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