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航道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航道河床、航标、水文、船舶流量等数据的收集分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导航助航、过闸、锚泊、安全预警等航道信息服务,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水行政、海洋、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气象等相关数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