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二)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三)包庇、纵容窃电行为的;(四)发现窃电行为不报请电力主管部门处理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