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因窃电造成供电企业供电设施损坏的,或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窃电者应当停止侵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窃电者因窃电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