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

(三)包庇、纵容窃电行为的;

(四)发现窃电行为不报请电力主管部门处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