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教唆他人窃电的;(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三)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