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