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教唆他人窃电的;

(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

(三)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

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