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窃电装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生产设备和窃电装置,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窃电装置,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