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窃电装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生产设备和窃电装置,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窃电装置,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