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检查制度,配备合格的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并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