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第十二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检查制度,配备合格的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并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工作。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