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做好用电安全检查记录,可以采取拍照、摄像、录音、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请电力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