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第十三条有效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做好用电安全检查记录,可以采取拍照、摄像、录音、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请电力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