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第十一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加大预防窃电的投入,加强反窃电技术和装备的推广、使用,预防窃电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