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方面有重大成绩的;(二)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三)在人民防空科研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四)在人民防空设施维护管理、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五)战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