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方面有重大成绩的;
(二)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三)在人民防空科研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的;
(四)在人民防空设施维护管理、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五)战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