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