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的专项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