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8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6月27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彩灯,是指采用丝扎(架)造型、分色裱糊、美术彩绘等自贡地方独特彩灯制作技艺,运用声、光、动等装置技术,展现灯光造型艺术的综合性工艺美术品。
本条例所称彩灯文化,是指与彩灯相关的,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自贡灯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自贡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为重要内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法律、法规对彩灯文化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彩灯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彩灯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彩灯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彩灯文化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彩灯文化资源包括:
(一)具有彩灯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和建(构)筑物;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瓷器灯、蚕茧灯、竹编灯、玻璃吹塑灯等优秀彩灯作品以及制作工具等实物;
(三)反映彩灯文化的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文献资料和诗词、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与彩灯文化相关的自贡灯会等民俗活动;
(五)编织、镂刻、捆扎、丝扎(架)、手绘、梳花、玻璃吹塑等彩灯传统制作技艺;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彩灯文化资源。
彩灯文化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彩灯文化保护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或者建议以及调查发现的本辖区彩灯文化资源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推荐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推荐意见进行评审,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拟定彩灯文化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彩灯文化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公布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彩灯文化资源,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列入保护名录的彩灯文化资源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类别、层级发生变化的,或者新发现的彩灯文化资源经认定须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调整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的调整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列入保护名录的实物、场所等彩灯文化资源,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有关实物、资料和场所,按照规定对有关实物、资料登记、整理、建档,协助开展彩灯文化传承、传播、展示、交流等活动。
(一)对遗址、遗迹和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对优秀彩灯作品和其他实物,应当做好保管、展示、研究、交流工作;
(三)对反映彩灯文化的文献资料和文化艺术作品,应当做好整理、研究、修订、出版工作;
(四)对彩灯文化民俗活动和彩灯传统制作技艺,应当组织采用活态演示、口述实录等方法,运用文字、图片、影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利用;
(五)其他有利于彩灯文化保护的措施。
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参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场所;
(二)支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开展彩灯传统制作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支持参加与彩灯文化相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其他有利于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传承、传播的活动。
(一)开展传承活动,传授彩灯传统制作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报告传承情况;
(二)配合相关部门征集、整理和保存列入保护名录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彩灯文化资源调查;
(四)参与彩灯文化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交流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举办自贡灯会,集中展示传播彩灯文化。
鼓励开展与彩灯文化相关的文史研究、艺术创作。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加强对彩灯文化资源的征集,丰富馆藏内容,开展彩灯文化宣传普及活动。
支持中国彩灯博物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三章创新与发展
鼓励和支持彩灯企业、个人开展创意设计、工艺创新,运用现代声、光、动装置技术和数字技术等手段,创新彩灯表现形态,发展动漫网游、网络视听等彩灯文化新业态。
加强自贡灯会等彩灯品牌建设,支持创建、推广、运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彩灯品牌,提升自贡彩灯品牌的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彩灯文化学科和专业建设,与企业共建彩灯文化传承教学实践基地,支持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等到院校、基地传授技艺,进行彩灯文化科研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