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彩灯文化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彩灯文化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彩灯文化保护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或者建议以及调查发现的本辖区彩灯文化资源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推荐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推荐意见进行评审,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拟定彩灯文化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彩灯文化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公布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彩灯文化资源,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列入保护名录的彩灯文化资源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类别、层级发生变化的,或者新发现的彩灯文化资源经认定须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调整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的调整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