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逐步提高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比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同级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成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