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五十四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以及保密规定等制度要求,健全档案网络平台、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和灾难恢复机制。发生重大档案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