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五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推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对电子档案互信互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