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革命遗址遗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革命遗址遗迹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对革命遗址遗迹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