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长效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