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