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实施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