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实施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